病案復印流程、制度
發布日期:2023-12-08 瀏覽次數:1940
一、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:
1.患者本人或其他代理人;
2.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他代理人;
3.公安、司法、保險機構
二、受理申請時,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:
1.申請人為患者本人或其他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;
2.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,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。
3.公安、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,需要查閱、復印病案資料的,需持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;
4.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,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;
5.醫療機構復印病歷資料,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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